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10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 ……
继续阅读(剩余:84.3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54262023052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