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