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2年11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 ……
继续阅读(剩余:76.9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1006202305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