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的固定污染源(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新老企业差别化管理要求,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行政府适当储备、余量限期出让、交易公平竞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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