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旗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