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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