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