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