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7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资委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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