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发〔2020〕49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