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3]78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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