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资分配字﹝2014﹞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