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4〕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