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