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1-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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