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劳动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