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1999-0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 ……
继续阅读(剩余:90.3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5040202312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