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