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对支持、配合、协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