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通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通信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电脑、即时通信、可穿戴网络设备等网络通信工具产生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网络通信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