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