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国家工程师奖”表彰。根据中央部署,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和有关方面初审基础上,确定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程师奖”正式推荐对象(7名个人和5个团队,含差额)。
为充分发扬民主,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11月2日起至11月8日止。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11月8日前以电话、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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