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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