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资发〔2014〕386号
各地州(市)国资监管机构,自治区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企业国有产权流转事项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