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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