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市属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市属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