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第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1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