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5-02-26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资委文件

财企[2005]21号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于1月18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亲自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要求力争在2005年底前完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 ……
继续阅读(剩余:80.4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0519202010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