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它约束吗?当然要看你在国有企业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老吴注意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3处提到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1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见第21条)
第2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见第23条第2款)
第3处: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