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规定,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文件中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处置管理办法中有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十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三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省级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