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0年实践表明:由于责任分配不清、科层压力不够,行政保障面临制度配套不足、考评追责乏力和监督救济缺失的困境;法院则突破限制,探索多样化的审查方式,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活动积极开展监督。因此,可欲且可行的改革方向应是“入条例化”,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回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架构,明确其适用《条例》,并通过设置申诉前置程序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
一、问题的引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脱条例化”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理论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一个既“特殊”又“小众化”的问题。[1]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部存在一个“二元结构”,把信息公开主体分为两类,前[36]条规定“适用”《条例》的行政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