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