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