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根据省委授权,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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