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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