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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