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2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置规范、及时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