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用户,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