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政府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津政令5号)修改,根据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津政令7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