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渔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