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