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8-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 ……
继续阅读(剩余:24.6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5647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