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10年02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