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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