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