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