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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