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培育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