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