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自1998年2月9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