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服务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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