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 ……